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86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恒垠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恒垠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垠浩公司)与被告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意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京0117民初8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春意公司在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的存款2502845元,期限1年。2023年5月12日,春意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23)京0117民初8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恒垠浩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已经生效,春意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的存款25028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