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云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1528号之二
原告:河北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北二环东路78号天洲国际中心0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700880839。
法定代表人:***军。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尹,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云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高新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中恒大厦11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Y96A7R。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原告河北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云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21日,原告河北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40元,减半收取10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70元,由原告河北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王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万红
书 记 员 罗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