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511号
起诉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288号天空财富大厦2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举,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2021年2月8日,本院收到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江苏瑞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立德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判令瑞立德公司返还**公司多支付的装修构件定做费用988702.54元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3日,被告作为承揽人(乙方),原告作为定作人(甲方)在南通市崇川区签订GRP/GRE装修构件《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安徽省寿光县恒大阳光半岛儿童趣味营、儿童反斗城、儿童游乐城室内GRP/GRE装修构件的定做、施工、安装等工作。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合同总价490万元,工期60个日历天,合同对违约责任、付款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已支付1360000元,代付被告工人工资570401.33元,借给汤毅强80000元用于支付被告工人要求的停工费,合计支付2010401.33元。因被告存在多种违约情形,造成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进度严重延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儿童趣味营、儿童反斗城、儿童游乐城室内GRP/GRE装修构件的定做、施工、安装等工作,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根据合同的内容,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项目在安徽省寿光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陈红兵
审判员  周继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