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

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异103号
案外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福堂,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人。
被执行人: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程威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利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库春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辽宁程威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辽宁忠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期间,案外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辽宁恒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震
审 判 员  仉志兰
审 判 员  钟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柴 原
书 记 员  娄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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