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782执恢99号 申请人: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牙克石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8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913498元案件受理费30098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846903.51元。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扣划被执行人5616403.82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248911.69元(工程款6913498元利息846903.51元、诉讼法300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95499.51元)。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请求。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66378元。 本院认为(2020)内078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6378元已由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