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936号
原告: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南段文化大厦1101号。
法定代表人:孟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柱,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明宇,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恒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金融物流港二期K-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子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瑞,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然然,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恒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宁宁
人民陪审员 李滨滨
人民陪审员 李思超
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