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9号(海一大厦四楼东)。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6民终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