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64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612338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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