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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区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32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安区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郧西县。 法定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安区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032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安区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劳务费104797.59元与期间产生的利息,并负担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当事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执行案件当事人须知,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2025年2月8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责任有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前往郧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通过十堰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房屋管理综合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湖北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处于轮候查封和已抵押状态,不具备处置条件。 5、本院前往郧西住房公积金中心郧西办事处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其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6、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示惩戒。 7、上述执行情况、信息以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故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