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全与袁世中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7088号
原告:***,女,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989280。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全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全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全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