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渝0118民初9356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9892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文静,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3437066C。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安全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安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91983.3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3日7时许,***驾驶渝A1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永川区一环路来苏路口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操作不当,造成*安全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20年1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安全86733.30元;
二、由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安全5975.50元;
三、原告*安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已计入其赔偿款中,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需另行支付此款)。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