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26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O二二年六月八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2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6月9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洪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