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2701号
原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卓达香水海英伦湾居民小区44号3**105室。
负责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郑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