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执223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9楼,组织机构代码:73779436X。
法定代表人:吕宏伟。
被执行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组织机构代码:MA1MR1885。
法定代表人:李方荣。
被执行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姚家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MA1MB6PF7。
法定代表人:陆荣征。
被执行人: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98号19层F座,组织机构代码:MA1NDLNT1。
法定代表人:朱铭。
被执行人: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九龙台商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3908275。
法定代表人:王兴华。
被执行人: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97号,组织机构代码:793838208。
法定代表人:陈震。
被执行人:王兴华,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王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4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赔偿损失款共计25000000元,并支付经营损失(经营损失以19335430.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5日起按每日0.1%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保全保险费19875元;由被执行人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王兴华在2128.38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设备(详见抵押清单)在1900万元及其相应经营损失、11.4万元律师代理费、15105元保全保险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设备(详见抵押清单)在600万元及其相应经营损失、3.6万元律师代理费、4770元保全保险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175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950元,由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0元,由被执行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由被执行人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王兴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王兴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王兴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王兴华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的不同规格型号的焊接设备11台,被执行人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多晶硅铸锭炉6台,已被本案依法查封并已进行司法拍卖处置,因两被执行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坐落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姚家路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以上房产均已保全查封,因被执行人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都进入破产程序,相关财产均由当地法院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王兴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王兴华名下无车辆。截止2020年4月26日,本案执行到款95094.51元。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王兴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方荣、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荣征,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铭,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华,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震,王兴华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方荣、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荣征,中商建开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铭,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华,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震,王兴华。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22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楼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