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

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与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民终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正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穗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CHIACOLINLIN。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猛,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经营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168号之江国际生活广场17-1幢103室。
经营者:杜鑫晨,男,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登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世象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与群众路交叉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负二楼B207摊位。
法定代表人:余文锋。
上诉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巴洛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克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太仓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以下简称太仓门迪尼商行)、福建世象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世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巴洛克公司,巴洛克公司,太仓门迪尼商行到庭参加诉讼,福建世象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本案审理中,根据巴洛克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浙江巴洛克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巴洛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巴洛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巴洛克公司非本案适格主体。授权协议书上仅有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生活家公司)的印章,其主体情况不明,同时该证据也未经公证认证。2、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三种被诉侵权情形不存在,浙江巴洛克公司销售含有相关标识的地板是依约自行清理库存的行为,是生产自救。浙江巴洛克公司在产品宣传册、海报等商业宣传中使用“生活家巴洛克”系正常使用自己的字号,非商标性使用,且以“MB”相区分,没有在公司门头装潢上标注“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及涉案图形商标,没有侵犯第7771146、42768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3、浙江巴洛克公司字号合法变更登记时间早于“生活家巴洛克”商标注册公告时间,应保护在先权利。没有证据证明浙江巴洛克公司字号来源于巴洛克公司的授权。浙江巴洛克公司使用企业字号不存在搭便车。4、涉案产品不是知名商品,包装亦非特有,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包装上标注“门迪尼巴洛克”字样与“MB”予以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巴洛克BAROQUE”“门迪尼MENDINI”并非知识产权,浙江巴洛克使用这些文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5、浙江巴洛克公司并非销售巴洛克地板唯一的厂家,巴洛克公司2015年度经营情况说明和2014年全国实际销量目标总达成率、同比增长率及环比增产率表格说明其提供的损失与利润数据虚假。其2016年年中会议视频中,也自认2015-2016销售同期增长。因此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错误。6、巴洛克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巴洛克公司辩称:1、其已经提供了完整的商标授权协议以及授权使用、维权的相关的委托手续,都是连续、完整的,且在有效的诉讼时效之内。2、在原审过程中通过大量的证据显示浙江巴洛克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组合使用或者单独使用涉案商标。巴洛克公司曾经向对方发出警告和交涉,但其拒不改正,遂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委托加工关系,并主动要求其提供清单并进行结算清理,但浙江巴洛克公司未予以理睬,仍然大肆在全国各地招商,销售侵权产品。巴洛克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通知和交涉义务,浙江巴洛克公司无权擅自销售涉案产品。浙江巴洛克公司大量生产侵权产品,满足其侵权市场,这不是一种自救行为,搭便车及侵犯商标权的故意非常明显。3、巴洛克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有的是在2001年左右,最晚的也在浙江巴洛克公司企业字号授权变更之前申请注册的。4、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企业字号来源于巴洛克公司的授权,已在OEM授权合同以及其他证据中明确表明。其包装风格完全一致的。后来包装略做调整,在其他不变的情况下多加了“门迪尼巴洛克”,很明显是为了与巴洛克公司产品进行混淆。门迪尼是巴洛克公司常年合作的意大利顶级设计师,门迪尼先生与巴洛克公司签有设计、商标使用等授权协议,基于门迪尼先生设计的产品以及相应引申出来的品牌应该归巴洛克公司享有。浙江巴洛克公司与巴洛克公司合作近十年,非常清楚巴洛克公司与门迪尼先生之间的合作,其抢注申请门迪尼先生英文和图形的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抢注行为已经被商标局认定。5、在一审中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因为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内销下跌。损失数额远远超过诉请主张的数额。
太仓门迪尼商行述称:1、商行经营宏耐品牌的地板,门店装潢均是按照宏耐公司的要求,不存在使用浙江巴洛克公司门头装潢的行为。2015年12月从浙江巴洛克公司处购买了一些样品上架展示进行销售,价格标签、宣传册均系浙江巴洛克公司提供,因此不存在所谓侵犯巴洛克公司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2、商行已于2015年5月停止经营,因此原审判决要求商行停止侵权,不仅缺乏侵权的前提基础,也不存在事后履行的问题。3、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了客观实际,商行自成立到关门实际从浙江巴洛克公司处购进40多平方米的实木地板,毛利润也仅478元。一审判决要求门迪尼商行在15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远远超过实际情况。
巴洛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浙江巴洛克公司、太仓门迪尼商行、福建世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巴洛克公司商标权的各项行为;2、浙江巴洛克公司、太仓门迪尼商行、福建世象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浙江巴洛克公司立即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诸如“生活家巴洛克”、“生活家”、“巴洛克”等与巴洛克公司企业名称、产品商标等可能构成混淆的名称或词汇;4、浙江巴洛克公司立即停止将其生产的门迪尼巴洛克系列产品作为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品牌的下属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广告和各地招商的行为;5、浙江巴洛克公司立即注销官方网站近似的域名elegantlivingwood.com;6、浙江巴洛克公司、太仓门迪尼商行、福建世象公司赔偿巴洛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7、浙江巴洛克公司、太仓门迪尼商行、福建世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始创于1996年,是中国十大地板品牌之一,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巴洛克公司是生活家地板官方网站××的主办单位。三林生活家公司系第7771146号、第1600860号、第4777126号、第4276865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巴洛克公司系三林生活家公司的子公司,经三林生活家公司授权使用上述涉案商标,并在国家商标局办理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同时,巴洛克公司被授权全权负责处理包括上述涉案商标在内的三林生活家公司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维权事务,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依法向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提起诉讼等司法救济措施)。
巴洛克公司为“生活家·地板”、“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系列的实际出品者,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在各地设有授权经销商。鉴于巴洛克公司及涉案商标在地板领域拥有良好的声誉及知名度,浙江巴洛克公司、太仓门迪尼商行、福建世象公司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方式牟取非法利润。经各地经销商举报,巴洛克公司发现太仓门迪尼商行和福建世象公司未经授权,在店内宣传及产品标签上使用“生活家巴洛克”字样,并销售背面标有“生活家巴洛克”、“ELEGANTLIVING”字样及图形的地板产品,福建世象公司还在其门店招牌上显著使用“生活家巴洛克”。太仓门迪尼商行和福建世象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造成消费者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巴洛克公司的产品。
经查证,上述侵权产品均来自于浙江巴洛克公司。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产品除了销往太仓、福州外,还在南京、盐城、姜堰、连云港、无锡等多地销售。
浙江巴洛克公司擅自使用与巴洛克公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巴洛克公司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巴洛克公司商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浙江巴洛克公司的行为不仅使巴洛克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因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招致消费者投诉及媒体曝光,使巴洛克公司的商誉受到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更为恶劣的是,浙江巴洛克公司为推销自己的侵权产品,通过发函、微信、口头等方式散步巴洛克公司经营困难、严重亏损等不实消息,诋毁巴洛克公司的商誉。巴洛克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诉,请求判如所请。在诉讼过程中,巴洛克公司陈述,因浙江巴洛克公司承诺不再诋毁巴洛克公司的商誉,并且已对其经销商销售人员的诋毁行为进行了处罚,所以不再追究浙江巴洛克公司诋毁声誉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巴洛克公司的情况
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所获荣誉
巴洛克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2日,注册资本16880万元,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各种地板、木家具、墙纸、踢脚线,产品境内外销售;从事公司相关的新材料、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从事自产产品的安装及售后服务等,其中地板业务系巴洛克公司的主营业务。巴洛克公司的经销门店遍布全国各地,数量众多,仅以湖南省为例,2015年、2016年每年的经销门店均超过一百家。××系生活家地板官方网站,主办单位为巴洛克公司。
巴洛克公司系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在2015年为《中国林产工业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参编和发布试点单位。巴洛克公司先后获得过各项荣誉,曾被评为2008年中国家居消费指南新服务上榜企业、2010年中国地板行业十年特别贡献企业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获得科技创新二等奖、中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奖特别奖、中国木业30年(百家)突出贡献企业、中国木地板企业国际维权突出贡献奖,参与编纂《见证中国地板行业辉煌十五年(1995-2010年)》,参与起草《实木地板通用要求》国际标准,参与编纂《商业木材与木制品标识》、《木地板企业登记划分规范》、《实木复合地板》、《仿古木质地板》等中国木地板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自巴洛克公司成立之后,巴洛克公司及其相关企业陆续在《时尚家居》、《瑞丽》、《国际木业》、《家居廊》、《华商报》、《中国企业报》、《南方航空报》等多家报刊杂志刊登广告,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凤凰卫视等电台进行宣传推广,通过搜狐家居、新浪网、凤凰网、百度等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牌等多种方式发布广告,宣传和推广生活家地板。同时,巴洛克公司通过与香港的欧阳应霁、任达华签订品牌代言协议,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设立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装饰材料研究所·生活家居创意课题组,参加国内外设计展会等方式不断推广其品牌。
经过不断的宣传和推广,生活家地板获得了一系列荣誉。其被评为2004-2005年度影响力十大品牌、被中国木地板网评为2014中国地板公益十大品牌、2014-2015中国实木复合地板十大品牌、被搜狐焦点家居评为2014年最具影响力品牌、2015年中国地板十大品牌、被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评为2015年中国地板十大影响力品牌、图形商标牌的木地板被评为2012年-2015年广东省名牌产品、被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评为中国绿色、环保、节能建材产品、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评为2013年度中国环保地板十强品牌、消费者喜爱的中国地板十强品牌、2013年度消费者最喜爱家居品牌、2014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品牌·地板类、2016年中国环保地板十强品牌,复合木质地板产品被评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地热型除醛实木复合地板产品在2015年被评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2014年、2015年获得广州国际设计周红棉奖·产品设计奖。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出具《关于生活家行业地位的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巴洛克公司为我国大型木地板经营企业,以手工仿古地板为特色,其旗下品牌包括“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等产品销量居行业前列,在国内外拥有广泛的认同度。生活家自2006年至今为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也是地板委55家副理事长单位之一,同时也是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与大自然、圣象等品牌同为中国木地板行业的龙头与支柱性企业。生活家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历次奖项评定与优秀企业表彰中荣获殊荣。同时,生活家在行业标准制定、科研课题研究等方面,也起到了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另外,生活家与协会配合,积极应对美国“双反”,目前是中国三家零税率企业之一。以生活家、大自然、圣象等为代表,协会将扶持一批龙头企业,提升中国木地板行业的国际影响力,树立一批全球性的木地板品牌。
2、巴洛克公司与门迪尼工作室的合作情况
2012年4月15日,巴洛克公司与意大利门迪尼工作室签订《关于木地板产品的设计咨询协议》,协议期限四年。协议约定由门迪尼工作室检查和修改由巴洛克公司设计的新产品及相关目录;检查和修改由巴洛克公司提供的色彩调色板并提出其他调色方案;举行讲座和媒体专访并支持双方商定的营销活动,巴洛克公司有使用亚历山德罗·门迪尼及弗朗西斯科·门迪尼先生的签名、肖像和视频的权利。门迪尼工作室赋予巴洛克公司制造和销售通过该咨询服务所设计的新品,同时赋予巴洛克公司采用该协议规定的图纸和图片用于制造木地板产品,除了“门迪尼作品集”之外的其他标识(不限于“门迪尼设计”)统一确定由巴克洛木业公司使用。巴洛克公司为此支付门迪尼工作室每年6万欧元的费用,弗朗西斯科·门迪尼到访巴洛克公司或者中国参加讲座、媒体专访和视察额外再支付每周9000欧元的报酬和差旅、住宿费。
2016年4月20日,巴洛克公司与意大利的设计公司门迪尼工作室签订《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合同约定亚历山德罗·门迪尼与弗朗西斯科·门迪尼均同意将肖像权及名下之“门迪尼”(包含英文“MENDINI”)等相关权利授权许可巴洛克公司使用,授权的内容具体如下:巴洛克公司可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门迪尼”(包含英文“MENDINI”)及相关标识,巴洛克公司可使用门迪尼工作室持有的“门迪尼”(包含英文“MENDINI”)及相关标识,巴洛克公司可将“门迪尼”(包含英文“MENDINI”)予以注册商标,可使用亚历山德罗·门迪尼与弗朗西斯科·门迪尼的肖像权,可对其产品冠名为门迪尼工作室设计产品,并可将上述权利以合法方式使用于巴洛克公司的市场推广及营销经营中,本授权为排他性独占许可。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亚历山德罗·门迪尼和弗朗西斯科·门迪尼为巴洛克公司的地板产品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
3、涉案商标情况及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三林生活家公司系涉案第7771146号、第1600860号、第4777126号、第4276865号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包括地板、拼花地板、非金属地板等。其中第7771146号商标的有效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9年10月20日,第1600860号商标的有效期自2001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经续展至2021年7月13日,第4777126号商标的有效期自200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第4276865号商标的有效期自200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2011年,三林生活家公司许可巴洛克公司使用上述四个商标,目前均在许可期限内。
2014年,三林生活家公司授权巴洛克公司全权负责处理其所有的包括涉案四个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维权事务,授权期限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庭审中,巴洛克公司主张其生活家地板产品的包装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特有包装具体指:一个长方体的纸箱子,箱子底色是白色,纸箱两个长侧面上用简约的直线条构成一个大边框,方框内两头排布了镂空复古式花纹,方框内部一侧标注有商标及产品名称“生活家地板”或者“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及英文“ELEGANTLIVING”,方框内另一侧标注有一个带底色且有暗花纹的方框,方框内有宣传语“一个阶层的生活格调”。包装箱如下图:
巴洛克公司及其经销商在对外广告宣传中,包括在其制作的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宣传海报、户外广告牌、视频广告中均频繁地使用其广告语“一个阶层的生活格调”。
自2013年开始,巴洛克公司木地板的外包装箱均由吴江力维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维包装公司)印制。双方于2013年签订《包装箱委托印制协议》,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合同中约定巴洛克公司会以采购订单形式向力维包装公司下达委托印刷产品数量,力维包装公司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订单印制协议项下的产品外包装箱,力维包装公司不得有任何超出订单范围的印制行为。巴洛克公司授权印刷的是三种纸箱,每一种纸箱图片都作为合同附件。三种纸箱除了在图案的底色上有所区别外,其余的特征基本一致,均为底色为白色的长方体纸箱,箱子的两个长侧面为一个用简约的直线条构成的大方框,方框内两头均排布了镂空复古式花纹,方框内部一侧标注有“生活家地板”或者“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及英文“ELEGANTLIVING”,另一侧为一个带底色且有暗花纹的方框,方框内为一句宣传语“一个阶层的生活格调”。
自2013年至2016年,巴洛克公司和力维包装公司每年签订一份《纸箱购销合同》,其中2013年委托印刷上述纸箱共计36万个,2014年委托印刷48万个,2015年委托印刷47万个,2016年委托印刷53.6万个。
(二)浙江巴洛克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与巴洛克公司的合作历史
浙江巴洛克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9日,成立时公司名称为湖州正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变更名称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变更为现有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为地板,竹、木制品制造、加工、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财,注册资本500万元。
2004年4月,徐正财成为湖州市南湖区地板协会副会长之一。2010年,浙江巴洛克公司成为湖州市南浔区地板协会副会长单位之一。2016年10月,浙江巴洛克公司成为浙江省地板协会会员单位。
浙江巴洛克公司向法院提交《中国环保地板品牌》证书,以证明其获得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实木地板联盟授予的相应荣誉,但是该证书无法提交原件,对于该证书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进行了说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于2016年11月10日出具《关于对巴洛克公司<关于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所获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实木地板联盟相关荣誉的征询函>的复函》,主要内容为“巴洛克公司是我会副会长单位,在行业中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和品牌形象;同时,企业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并做出了巨大贡献。巴洛克公司所拥有的“生活家地板”和“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是中国地板业十大品牌之一,对此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予以高度认可并在此再次明确。第二,涉及我会下属二级机构——实木地板联盟授予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相关荣誉中涉嫌冒用贵公司独有的两个品牌之事,经核实,主要原因为该联盟是在不了解贵司与原代工厂家的代工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下授予的,对此,我会将正式通知实木地板联盟予以纠正,并责成该联盟秘书处在一定范围内就此事进行澄清并消除已经造成的社会影响……”。
巴洛克公司与浙江巴洛克公司自2006年开始OEM生活家品牌实木地板的加工合作关系。双方合作至2009年,基于国家文件要求需要把OEM工厂名称印在产品上,因此经巴洛克公司授权,湖州正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而此时涉案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公告授权。
2010年5月,巴洛克公司与浙江巴洛克公司签订《生活家·巴洛克实木地板OEM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巴洛克公司授权浙江巴洛克公司生产“生活家·巴洛克”牌实木地板,商标使用权、品牌属于巴洛克公司所有,未经授权,浙江巴洛克公司不得在任何区域进行销售,并就私自销售约定了违约责任,浙江巴洛克公司必须按巴洛克公司的包装标准和防伪要求执行,定制“ELEGANTLIVING★”防伪钢板。巴洛克公司根据销售情况,下达《产品生产订单》并协商交货期限。浙江巴洛克公司按巴洛克公司要求生产,并经巴洛克公司检验人员检测无误并贴“产品防伪标识”后入库,发货按巴洛克公司发货通知单发货,如浙江巴洛克公司自行发货,视为私自销售。合同期内,双方任何一方经协商一致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巴洛克公司负责按本合同约定购进其下单生产的“生活家·巴洛克”牌实木地板的库存,在90天内支付完货款,浙江巴洛克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巴洛克公司开展各项促销活动,巴洛克公司未按约购进浙江巴洛克公司所存库存的,浙江巴洛克公司有权自行处理,浙江巴洛克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巴洛克公司承担。
双方于2012年又续签了《生活家·巴洛克实木地板OEM加工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之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但浙江巴洛克公司仍继续为巴洛克公司进行生活家·巴洛克实木地板OEM加工。
2015年10月1日,巴洛克公司的总经理林德英、副总经理金广奎与浙江巴洛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正财进行了一次会谈,会谈中双方就变更浙江巴洛克公司企业名称进行了重点商议,巴洛克公司要求浙江巴洛克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浙江巴洛克公司表示这个公司名称取消不了,除非政府下达指令,要不就由巴洛克公司把这名字买回去,收购。浙江巴洛克公司表示和巴洛克公司合作,把生活家发扬光大,生活家品牌浙江巴洛克公司不做别人做。当巴洛克公司提到浙江巴洛克公司这个名字容易造成错觉时,徐正财表示不管怎么样都是生活家的,现在对巴洛克公司有利,浙江巴洛克公司做低端市场,巴洛克公司做高端市场,都是生活家,没有流到外面去。双方此次就变更企业名称的会谈无果而终。
2015年12月22日,巴洛克公司向浙江巴洛克公司发送《解除函》,解除函中载明双方于2007年开始生活家·巴洛克实木地板OEM加工合作,2012年1月1日又签订了《生活家·巴洛克实木地板OEM加工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但浙江巴洛克公司仍继续为巴洛克公司进行生活家·巴洛克实木地板OEM加工,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定期加工合同关系,现巴洛克公司正式通知浙江巴洛克公司解除双方OEM加工合同关系。该《解除函》于2015年12月23日由浙江巴洛克公司签收。
2015年12月25日,巴洛克公司向浙江巴洛克公司邮寄《告知函》,告知函中载明巴洛克公司已经发函解除了加工合同关系,就合同解除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浙江巴洛克公司指派相应人员配合对合同产品进行库存清理、核对等工作,告知浙江巴洛克公司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对合同产品进行处置,基于双方的委托加工合同关系已经终止,要求浙江巴洛克公司立即前往工商登记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诸如“生活家巴洛克”、“生活家”、“巴洛克”等与巴洛克公司的企业名称、产品商标等可能构成混淆的名称或词汇。告知函中另涉及巴洛克公司不时接到各地经销商投诉称浙江巴洛克公司以“生活家巴洛克”品牌及“门迪尼巴洛克”系列产品在各地进行招商及售货,造成市场消费者混淆,严重侵犯了巴洛克公司的商标权益,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巴洛克公司权益的行为。该告知函于2015年12月27日由浙江巴洛克公司签收。
2016年4月8日,巴洛克公司向浙江巴洛克公司邮寄《催告函》,催告函中再次重申了浙江巴洛克公司在收到《解除函》和《告知函》后,不仅从未就库存的清理、核对事宜与巴洛克公司进行过联系,反而在市场上私自出售合同产品,故发函催告,告知浙江巴洛克公司立即与巴洛克公司联系,告知合同产品库存的详细种类和数量,积极配合巴洛克公司清理库存产品,并立即停止一切擅自销售合同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函于2016年4月10日由浙江巴洛克公司签收。
(三)浙江巴洛克公司开设门店数及使用涉案相关标识的情况
自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全国的门店已达48家,遍布全国15个省,其中在2015年开设11家,2016年开设37家。浙江巴洛克公司有9家经销商的门店与巴洛克公司的门店开在同一商场。有部分巴洛克公司的经销商在2016年与巴洛克公司解除了合同关系,转而成为了浙江巴洛克公司的经销商,并且将门店开设在原来的门店地址上,其中有两家是自2010年就已成为巴洛克公司的经销商。
1、浙江巴洛克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况
根据全案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浙江巴洛克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相关标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在地板上用钢印标注“ELEGANTLIVING★”。如2016年10月16日,巴洛克公司委托的调查人员申智灿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的“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工厂店,在该处销售的地板产品上用钢印标注了“ELEGANTLIVING★”。
第二种是在地板上用钢印标注“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如2016年1月5日,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怡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公证员李某,4、公证人员马某,4监督下,来到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家居广场附近门头字牌显示为“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工厂店”的商铺,对该商铺的外观、张贴的宣传标识、产品标签、展出地板等进行了拍照。该商铺的门头为“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工厂店”,其中“工厂店”三个字字体明显小于其他字,产品价签、海报、店内装潢均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在该处销售的地板上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
第三种是在地板上标注。如2016年1月5日,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怡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公证员李某,4、公证人员马某,4监督下,来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高力国际家居港三楼门头字牌显示为“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的商铺,对该商铺的外观、张贴的宣传标识、产品标签、展出地板等进行了拍照。该商铺的门头店招为“生活家巴洛克地板”,产品价签、海报、店内装潢均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在该处销售的地板上标注了。
第四种是在地板上标注,又用钢印标注“ELEGANTLIVING★”。如在福建世象公司公证购买到的被诉侵权地板上标注了,又用钢印刻了“ELEGANTLIVING★”。
2、浙江巴洛克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况
××系浙江巴洛克公司注册的网站。2016年4月29日,巴洛克公司对上述网站进行了公证。根据公证书显示的结果,在该网站上多处标注了“门迪尼巴洛克地板”、“生活家巴洛克制造”等字样,网站“公司简介”栏中写道:“生活家地板在国外,设立联络机构,与国际知名地板品牌建立长期供货关系,产品销往美洲、欧洲、大洋洲……公司为了更好地迎合市场,遵循“一流品质,百姓价格,黄金售后”方针,推出了‘门迪尼巴洛克系列’……”。在公司简介后有四张照片,其中三张照片为整箱地板的图片,地板的外包装为红白相间的长方体箱子,箱子底色为白色,箱子长侧面有一个以直线条构成的大方框,方框内两头均排布了镂空复古式花纹,方框内部一侧标注有,另一侧为一个红底色的方框,方框内有“一个阶层的生活格调”字样,其中一张照片为整个仓库存放了上述外包装盒地板的图片。另外一张图片为浙江巴洛克公司的门头照片,照片显示在其门头上用竖排字标注了“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同时在门牌上用一横排金色醒目大字标注“生活家巴洛克地板”,下面加注“门迪尼巴洛克”。
2016年12月1日的庭审中,浙江巴洛克公司认为上述网站系委托相关人员制作,基于与巴洛克公司多年的合作,所以使用了elegantlivingwood这个域名,这是基于合作的惯性,并且其当庭确认会注销elegantlivingwood这个域名,以防止相关公众混淆。2016年12月8日,浙江巴洛克公司陈述其已经将上述网站注销。巴洛克公司确认上述网站已不存在,但是浙江巴洛克公司在中华建材网上设立域名为elegantlivingwood.chinabm.cn的门迪尼巴洛克地板官网,仍将elegantlivingwood作为二级域名用于宣传和推广涉案的被控侵权产品。经一审法院联网核实,××网站确已不存在,同时在中华建材网上确实存在着域名为elegantlivingwood.chinabm.cn的门迪尼巴洛克地板官网,显示的企业为浙江巴洛克公司。
据公证书显示,2015年11月4日,浙江巴洛克公司在中国木地板网(××)上进行公司宣传,通过搜索定位到浙江巴洛克公司的页面,在该网页的上半部分用粗体字标注着“生活家”,在网页的中部区域左边显示“生活家地板”,在该行标识之下又标注了一横排英文“ELEGANTLIVINGFLOORING”,同时在方框中载明“企业名称:浙江生活家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徐正财”,在网页中间区域刊载了公司介绍,内容为“生活家(ELEGANTLIVING),一家致力于满足全球消费者居家木制品需求的企业,全球最大的仿古地板生产企业之一。始创于1996年,拥有生活家·地板、生活家·巴洛克等四大品牌……拥有员工超过1800名。生活家具有林木资源的长期应用优势,与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清华美院等国内外知名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点击产品展示栏,显示很多款地板产品,其中包括了“生活家地板-枫木”、“生活家地板-榆木”等型号。
浙江巴洛克公司使用涉案相关标识的其他情况
2015年10月18日,浙江巴洛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财给巴洛克公司全国各地几十家经销商邮寄招商信及报价单,招商信中写道:“我公司与生活家地板合作十多年之久,在生活家中山工厂总部的帮助和扶持下,我们传承了生活家地板的管理,工艺和严格的质量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创新……市场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地板行业竞争尤为激烈……面对目前知名品牌地板价格高、任务重、库压大、服务跟不上等因素,逐步失去了品牌竞争的优势……有的经销商已经到了难以为续的地步。针对目前市场现状,我们浙江巴洛克公司及时推出了‘门迪尼巴洛克’品牌……我们给大家提供‘比得起质量、拼得起价格’的产品,并不是希望大家去打价格战,而是给大家提供一个‘新的渠道、新的财富’”。在信的落款处标注了浙江巴洛克公司的联系电话及地址,并有徐正财的签字。招商信的信封上标注了“门迪尼巴洛克地板”和英文“MENDINIBAROQUEFLOORING”。连同招商信一并邮寄的还有报价单,报价单中所列大部分产品品名以及产品规格与巴洛克公司的产品信息一致,产品品名包括了烟雨江岸、黄金麦田、暮色云海、檀香之恋、拉普兰德等。报价单最后备注以上产品为门迪尼巴洛克包装。
庭审中,浙江巴洛克公司陈述“门迪尼”系意大利人的常见姓氏,“巴洛克”系一种艺术和建筑风格,对于任何在公共领域的标识其都可以无理由使用,仅仅因为喜欢其就可以使用,之所以将这两个结合使用是因为徐正财认为这两个词的组合比较有艺术气息,符合产品定位。因此,其已经于2015年5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门迪尼巴洛克”商标。经查,在本案判决之前,浙江巴洛克公司申请注册的“门迪尼巴洛克”商标已经被异议无效。
(四)与浙江巴洛克公司有关的其他事实
1、2016年1月6日,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任洁玮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公证员李某,4、公证人员马某,4监督下,来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润江路6号苏宁睿城十二栋二单元1701室陈翠***办公室,了解关于陈翠***购买地板及提货的情况,陈翠***就其了解的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和《南京与浙江生活家提货过程》两份文件,并在文件上签字确认,陈翠***现场出示了物流单、出入库单等票据原件,陈翠***同时将保存在其手机中的两段视频导出后进行了复制。任洁玮与公证人员来到陈翠***在上述文件中提到的从生活家购进的部分余货所存放的仓库进行拍照,并拆开其中一箱货物(该箱货物包装完好,未发现折痕),从其中取出两块地板带回,对该两块地板加贴公证处封条进行了封存。在《情况说明》中写道“我(陈翠***)和浙江生活家徐正财这段时间联系并提货,金额计767939元,货款是打到徐正财夫人楼玉珍农行卡上:卡号是62×××10”,详见打款单据明细及浙江生活家来往的物流单、出入库单等票据。从浙江生活家购进的部分余货现存放在公司仓库,可以现场进行拍摄。以上情况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情况属实。”在《南京与浙江生活家提货过程》中写道“南京是从2015年6月21日南京新庄展会上看到徐正财徐总,听说门迪尼巴洛克地板一说……之后徐正财和我电话联系了,就门迪尼巴洛克地板系列一说,门迪尼巴洛克地板的生产厂商是浙江生活家,地板的背面是生活家的老LOGO,规格、颜色也是一致的,而我们店面标价签也标是浙江生产……6月21日展会上订了很多实木订单……徐正财说门迪尼没有问题,是浙江生活家注册的,就说是个系列产品,一样的分厂生产的,背面老LOGO又一致,又是同一厂生产的,怕什么,价格又低,又有现货,就换一下箱子(箱子的花纹色彩就同生活家一个样,就多门迪尼三个字)可以发货了,在安装过程中,没有客户投诉。8月8日工厂又在南京搞活动,实木价格一样低,订了不少订单,就这样我们就断断续续发货,直到有客户投诉地板有质量问题,投诉(到)南京晨报,我也现场打开包装箱看,确实巴结太多,沙光太粗糙,我就打电话给徐正财,他说有点巴结也很正常,不行就让他挑一挑,这个客户投诉我赔了2.5万元,徐正财补贴了我一半……之后徐正财打电话说,现在他正在招商……他说中山生活家并没有注册地板背面LOGO和巴洛克,他可以用,而且也注册了,还给我看了注册的文件,发给图片看,要我开店,或把分销商店面拿出来一半上他的产品,否则他就招商了……”。
该公证书中附了自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以“其他合法款项货款或者预付采购款”的名义汇入楼玉珍农行账户十多笔款项的付款凭证。出库单的抬头显示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出库单”,以及对应的入库单和销售单。在陈翠***的仓库中存放的从浙江巴洛克公司购进的余货,其外包装箱显示为红白相间的包装,除了在包装箱长侧面的左边部分标注的是“门迪尼巴洛克”字样,其余的设计包括两侧的镂空复古花纹、加底色的方框上有标注“一个阶段的生活格调”宣传语等特征均与巴洛克公司的外包装一致。外包装箱上写明制造商为浙江巴洛克公司。该包装箱内的地板上用钢印刻有“ELEGANTLIVING★”。
2、巴洛克公司的合肥经销商曹向进陈述因生活家集团每年年初都有一次产品订货会,2015年2月,其出差到上海,当时生活家集团委托浙江徐正财代工,其顺道去浙江看实木产品以便订货会时选择,并对浙江工厂产品进行了参观,和浙江徐正财进行了沟通交流。当时徐正财同意私下发货,且价格比生活家集团便宜20元左右,当时要求下单1万平方左右。此后6-10月之间,合肥陆续从浙江代工厂发实木地板6296.39平方,金额1084647元。汇款时按照徐正财要求汇款给他夫人楼玉珍。曹向进为了证实这一陈述,分别附有四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四份入库单进行佐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显示收款人户名为楼玉珍,账号为62×××75,入库单中的金额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的金额能一一对应,且入库单中显示供应商名称:楼玉珍地板-湖州生活家-浙江正达。
3、2016年8月22日,江苏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安工商局查明:2015年11月13日,陈莉与浙江巴洛克公司签订地板经销合同。在工商局2016年3月18日检查时,陈莉在淮安××技术开发区易佰装饰设计中心的地板展示间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字样,标价签标注了“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文字,展示的木地板背面标注的是“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工商局于2017年3月30日对其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工商局责令其改正之后,基于浙江巴洛克公司的统一安排与要求,陈莉将门头和店门左侧的招牌标注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直营店”,而不标注门店自己的字号。在其店内没有悬挂自己的营业执照,却悬挂由浙江巴洛克公司提供的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彩色复印件。店内展示的木地板背面标注了“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字样。另外,在其店内悬挂的标注有“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巴洛克之手”、“用手去爱巴洛克”文字,图案为一个欧洲男子拿锤子和钻子在加工地板的宣传画,该宣传画系浙江巴洛克公司提供。而该宣传画系巴洛克公司委托他人设计的系列宣传画之一,并且一直在使用。浙江巴洛克公司统一印制了抬头标注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字样的订货单,供其经销商使用。在店内放置了巴洛克公司生产的“生活家”地板,用于向消费者宣传浙江巴洛克公司是“生活家”和“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的制造商。2016年4月2日,陈莉在淮安××技术开发区秋果装饰服务中心展示的木地板背面印制有“生活家巴洛克”字样,该地板系浙江巴洛克公司向其发的货。浙江巴洛克公司向陈莉提供了“生活家巴洛克”字样的产品宣传手册。在2016年3月28日,陈莉以浙江巴洛克公司名义和“淮安南国鼎峰装饰公司”(实际注册的是“佛山市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峰淮安分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而该合作协议是基于鼎峰淮安分公司的负责人误认为浙江巴洛克公司和巴洛克公司系一家,而“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在地板界比较有名才签订的,在了解两家关系之后,没有再继续合作。工商局认为陈莉先是在展示过程中和门头突出使用“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字样,在责令整改后,仍然展示标注有“生活家巴洛克”字样的地板样品,并使用标注有“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字样的宣传手册。陈莉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将其销售的浙江巴洛克公司生产的地板和“生活家巴洛克”地板产生关联性的联想,当事人通过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制造市场误认、混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故责令陈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4、2016年1月至6月期间,江苏连云港海州区、盐城、泰州姜堰、宿迁泗洪、南通如东、湖南长沙、河南驻马店、安徽阜阳均有经销商因在销售浙江巴洛克公司的地板时侵害“生活家巴洛克”注册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在江苏连云港、淮安、黑龙江均有消费者因误将浙江巴洛克公司的地板当做巴洛克公司的地板进行购买,后发现并非生活家品牌,而向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的记录。
5、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巴洛克公司因其湖南湘潭、湖北孝感、江西丰城的经销商违反合同约定以生活家品牌名义销售浙江巴洛克公司的地板而终止了与其的合作关系,该三家经销商在终止了与巴洛克公司的合作关系后,成为了浙江巴洛克公司的经销商,门店仍开在原来的地址,但大量使用了涉案标识。其中湖北孝感的门店是自2010年就成为巴洛克公司的经销商,经销生活家地板六年之久。湖南湘潭和江西丰城的经销商也与巴洛克公司合作了三年多。
(五)太仓门迪尼商行和福建世象公司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况
太仓门迪尼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况
太仓门迪尼商行成立于2015年12月4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地板、木门、建材等,经营者杜鑫晨。浙江巴洛克公司确认太仓门迪尼商行系其经销商。
2016年1月6日,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怡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黄某,4、公证人员唐某,4一同来到位于太仓市“之江国际生活广场”,公证人员监督了张怡在该商场内二楼门口“宏耐地板”字样标识的店铺内取得一块地板、一张《订货单》、两份宣传册及一张名片的过程。在上述过程中,公证人员监督张怡对上述地点方位及所取得的物品等拍摄照片三十四张。
据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太仓门迪尼商行的产品价签上标注了“门迪尼巴洛克地板”、“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在产品展示架上显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其中“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的字体明显大于“浙江”的字体,且在“生活家巴洛克地板”下面有一排英文“ELEGANTLIVINGBAROQUEFLOORING”,另有一行用小字体标注的“门迪尼巴洛克系列”。在太仓门迪尼商行店铺中还陈列着标注有,地板上用钢印刻着“ELEGANTLIVING★”的地板。
从太仓门迪尼商行处取得的宣传册封面上用大字标示“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另用较小的字体标注“门迪尼巴洛克地板”及英文“MENDINIBARAQUEFLOORING”,宣传册在每一页的页眉位置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在正文内容中标注“门迪尼实木系列”,宣传内容为“门迪尼巴洛克实木地板传承意大利国宝级设计大师亚历山德罗-门迪尼对艺术及生活理念的独特理解,采用国际时尚结合中国元素,设计出光彩夺目的时尚产品,颠覆了消费者对地板的传统概念……”。在宣传册的封底和封面标注了网址××及浙江巴洛公司名称。
庭审中,一审法院对公证处封存的地板进行了拆封、比对。公证处封存的地板上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该地板所附的《订货单》抬头显示“生活家巴洛克地板”订货单,《订货单》的页眉左边部分显示“门迪尼巴洛克系列”,落款处加盖有太仓门迪尼商行的印章。
浙江巴洛克公司认为虽然太仓门迪尼商行系其代理商,但没有排他关系,被诉侵权产品无法确认是否系其所生产,太仓门迪尼商行同时也经销很多其他生产商的产品。巴洛克公司的商标是中文和英文组合商标,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是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这两者之间有区别。虽然地板上图形商标与巴洛克公司的商标一致,但这个地板有可能是浙江巴洛克公司为巴洛克公司生产的库存产品。
福建世象公司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况
福建世象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5日,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环保材料、墙布、木地板、家具等,法定代表人余文锋,注册资本508万元。浙江巴洛克公司确认福建世象公司系其经销商。
福建世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文锋在福州设计/建材/交流/互动微信总群里,发布浙江巴洛克公司招募代理商的广告。在其个人微信状态里发布了大量标注有“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生活家地板”、“门迪尼巴洛克系列”等字样的图片,图片所配文字内容包含了大量招商广告,诸如“好实木,看这里!浙江巴洛克地板工厂福建各县市2016年全面招商啦”,“浙江巴洛克公司门迪尼巴洛克系列隆重上市!福建各地区紧急招商中!财富热线……”等。同时发布了福建世象公司店面的照片以及经销的地板的图片。
在其发布的载有浙江巴洛克公司公司简介的图片上显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作为生活家(中山)公司的产品研发与生产基地,遵循“一流品质,百姓价格,黄金售后”方针,推出了“门迪尼巴洛克系列””。并且用放大的醒目字体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地板”以及英文“ELEGANTLIVINGBAROQUEFLOORING”和“门迪尼巴洛克系列”。
2015年12月28日,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怡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黄某,4、公证人员唐某,4监督下,来到位于福州市八一七中路和群众路路口的“居然之家福州店”,在一家门店有“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工厂店”字样标识的商铺内取得两块地板、一张《收款收据》、一张名片以及一份宣传资料等物品。上述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也由公证处一并封存。该处的商品标价签标明“生产商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品牌门迪尼巴洛克”。收款收据上加盖了福建世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宣传册封面上显示“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在其上用稍小的字体标注“门迪尼巴洛克地板”及“MENDINIBAROQUEFLOORING”,宣传册封底上标注“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及生产商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公司网址××。
庭审中,一审法院对公证处封存的地板进行了拆封、比对。公证处封存的其中一块地板上标注了,地板上用钢印刻了“ELEGANTLIVING★”。另一块地板上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
浙江巴洛克公司确认上述宣传册系其提供给福建世象公司,确认福建世象公司从其处进货,但是认为上述被诉侵权实物并非其销售,因为其标注的是门迪尼巴洛克和浙江巴洛克公司销售,不会写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并且其与该公司之间也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该公司可以从别处进货。
(六)一审法院下达禁令之后的相关事实
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下达了禁令,裁定浙江巴洛克公司立即停止在第19类地板产品、产品外包装、宣传材料、域名为elegantlivingwood.com网站上使用“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ELEGANTLIVING”及图形等标识,禁令的裁定已经依法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浙江巴洛克公司于2016年9月8日签收。
在禁令送达之后,巴洛克公司又于2016年10月26日对网址为××的网站进行了公证,进入网站后,首页的左上角显示“门迪尼巴洛克地板”,首页正中间拖动鼠标后分别显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木业”、“生活家巴洛克制造有限公司”,且均用较大的字体标注,首页的下方显示了很多地板图片,地板名称均为“巴洛克地板”。在点击“联系我们”之后,显示公司简介页面,公司简介的内容以及简介中所附的四张照片均于2016年4月29日对该网站进行公证时显示的结果一致。
2016年9月28日,蔡红彬来到位于江苏盐城高力国际家居港的“生活家地板”直营店,该店的销售人员称该店销售的是生活家巴洛克门迪尼系列,工厂在浙江南浔那边,是浙江巴洛克公司门迪尼系列……因为生活家就是做多层地板起家的。销售人员告诉蔡红彬可以去网上搜搜,生活家巴洛克十大知名品牌,地板底下都有LOGO,有英文的和中文的LOGO,表层的油漆可以吸附和净化空气中60%-70%的甲醛含量,这是生活家的专利,独有的。当蔡红彬反复问“就这个生活家?”,销售人员回答称“对,我们就是生活家巴洛克门迪尼系列,门迪尼巴洛克系列,就是一个品牌……我们是工厂直营的。”
2016年9月19日,董石来到哈尔滨海城市场,想要买生活家品牌的地板,去了负二层之后看到“生活家”字样,那家店门头标注的是“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公司地板有限公司”,就在那家店买了地板、付了款,董石跟销售人员确认他买的是不是生活家地板,销售人员说是的。等到安装地板时,发现外包装盒子上写的“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和“门迪尼巴洛克地板”,打开包装味道比较大,地板背面写了“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公司地板有限公司”。董石感觉买的地板不是其要的生活家地板,因此打12315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2016年10月13日,贡杰来到福建省××县××农贸市场附近一家门头标注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的店铺,店铺中多处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地板”,该处销售的地板背面标注了“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
2016年10月13日,申智灿来到位于河南省焦作的“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焦作专卖店,该店门头店招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该店使用的订货单抬头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订货单,在该店展示的产品手册封面上大字标注为“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用稍小的字体标注“门迪尼巴洛克系列”,产品手册内页中有关于“一个阶层的生活格调”的内容。该处销售的地板背面标注有“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字样。
2016年10月14日,申智灿来到位于河南省许昌的“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许昌专卖店,该店门头标注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店招左边部分标注了门迪尼巴洛克系列,店门上有一张很大的海报画,上面竖排文字“巴洛克之手”,海报的图案为一个欧洲男子拿锤子和钻子在加工地板,店内用大字在墙壁上标注了“巴洛克地板”。在该处销售的地板外包装为白底色的长方纸箱,纸箱的长侧面为一个红线方框,方框内两头均排布了红色镂空复古式花纹,方框内部一侧标注有“门迪尼巴洛克”,另一侧为红底色的方框,方框内有“一个阶层的生活格调”字样。该店有封面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地板”、“门迪尼巴洛克系列”字样的产品手册,在产品手册的内页中有标示“一个阶层的生活格调”等内容。在该店取得的标注有浙江巴洛克公司名称的光盘中存储着制作门头、海报等宣传内容的电子稿件,且这些电子稿件的内容与浙江巴洛克公司经销门店的门头装潢与店内悬挂的海报完全一致。
2016年10月16日,申智灿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的“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工厂店,其中“浙江”两字明显小于其他字。在该处销售的地板产品上有用钢印标注“ELEGANTLIVING★”,也有用钢印标注“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该店铺老板的名片抬头上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地板”。
(七)巴洛克公司主张实际损失的事实及维权费用支出情况
1、主张实际损失的相关事实
根据巴洛克公司2014年、2015年度经营情况说明,地板销售收入占到所有销售收入的90%左右。庭审中,巴洛克公司主张其与大亚圣象、大自然家居、德尔公司为同一量级,系中国地板龙头企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在出具的证明中称:“据该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不完全统计,巴洛克公司2010年至2015年生产经营的“生活家”牌地板产销量及品牌知名度在我国地板行业名列前五名。”
关于巴洛克公司地板产品的利润率问题及因浙江巴洛克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巴洛克公司盐城地区的经销商薛彩莲到庭作证。其陈述从2007年开始经销巴洛克公司的地板,2010年至2015年其每年的销量在25000平米左右,销售毛利润率为30%-33%,净利润率为15%-18%,每年的广告费投入在20万左右。其门店在盐城红星美凯龙,浙江巴洛克公司的门店在距离其100米的盐城高力家具港,于2015年11月开设,因为浙江巴洛克公司门店的销售价格低,并且很多同款产品,又加上销售人员误导顾客,导致其从2015年11月开始销售量下滑,虽然浙江巴洛克公司的门店经工商行政处罚之后已经将门头改成了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但还是造成消费者误认,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此,其向巴洛克公司要求降价和各项支持,巴洛克公司将对其的供货价格下调了20-25元/平米,又额外补贴了5万元的广告费。
根据大亚圣象、大自然家居、德尔公司的财务年报记载,2014年地板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70%、35.66%、34.12%,2015年毛利率分别为37.96%、31.5%、32.78%。据此,巴洛克公司主张地板行业的平均毛利率为30%。
巴洛克公司主张其与德尔公司在业务结构、公司规模等特性上高度相似,可以参照德尔公司的净利润率数据。德尔公司2014年地板销售收入67743万元,巴洛克公司2014年总销售收入为64852.39万元,德尔公司2015年地板总销售收入79378万元,巴洛克公司2015年总销售收入为63494.02万元。德尔公司地板业务均为内销,2015年比2014年销售收入增长了17.18%。巴洛克公司地板业务分为内销和外销,在2014年地板内销收入为40570.8万元,外销收入为11256.77万元,2015年地板内销收入同比下降了10.71%,计4343.54万元,地板外销收入同比增长***.40%。德尔公司2014年、2015年地板业务净利润率分别为18.97%和16.25%。据此,巴洛克公司主张参考德尔公司的净利润率,在本案中以净利润率10%主张其实际损失。其主张浙江巴洛克的侵权行为自2015年6月开始,至2015年12月半年时间其销售收入减少4343.54万元,计434.354万元利润,按此方式计算至2016年年底,损失的利润为434.354万元*3=1200多万。而鉴于浙江巴洛克公司在收到禁令之后,拒不履行,仍继续从事被诉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因此要求在本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至少提高至两倍,即2400万。
同时,巴洛克公司陈述,其为了应对浙江巴洛克公司大规模的低价销售给其经销商带来的冲击,于2015年11月5日和2016年3月15日两次降价,向其各经销商和分公司下发《降价通知》,该通知中载明因发现市场上有浙江某地板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巴洛克公司注册商标类似,且产品外包装、产品名称及规格也相同或相似,还向其他地板品牌和消费者发放低价价格表,从而严重影响巴洛克公司的价格政策,因此决定对各系列的产品进行降价,第一次降幅为8-20元/平米,第二次降幅为5-10元/平米。
2、维权费用支出情况
2015年12月,巴洛克公司与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与浙江巴洛克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诉讼活动,并就律师费问题进行了约定。
2016年3月29日,巴洛克公司与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与浙江巴洛克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引起的工商投诉维权法律事务,并就律师费问题进行了约定。
2016年,巴洛克公司与中山市启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商标维权取证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提供侵权取证之知识产权事务,主要就河南焦作、许昌、淮滨、福建罗源、长乐进行取证。
巴洛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维权支出包括:工商维权的律师代理费1017600元,本案诉讼的律师代理费40万元,调查取证的律师服务费25000元,公证费42500元,打印翻译费2122元,购买侵权物品费用550元,调查取证及诉讼期间所花费的交通费62143元,餐饮费、住宿费16251元,共计156***66元。上述费用均提供了支付凭证及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1、被诉侵权产品系浙江巴洛克公司生产。2、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地板产品、外包装、宣传册、海报、网站、门头装潢等处标注“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等字样以及相关图形标识等行为,侵害了巴洛克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太仓门迪尼商行、福建世象公司,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板,福建世象公司还在微信中发布标注相关文字的图片,用于招商和宣传,均构成商标侵权。3、巴洛克公司的生活家地板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巴洛克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构成擅自使用巴洛克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浙江巴洛克公司刻意注册与巴洛克公司近似的域名,利用该网站从事相应的商业推广,属于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巴洛克公司刻意将“门迪尼”与“巴洛克”组合大量用于其对外招商和地板经营中,以“门迪尼巴洛克系列”作为“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品牌的系列进行宣传,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浙江巴洛克公司系经授权取得“生活家巴洛克”字号,其理应知道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在代工关系解除之后,通过各种方式不规范标注其企业名称,大肆使用“生活家巴洛克”“生活家”等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责令其停止使用“生活家巴洛克”字号。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浙江巴洛克公司与太仓门迪尼商行、福建世象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巴洛克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生活家巴洛克”字样;浙江巴洛克公司赔偿巴洛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太仓门迪尼商行在15万元范围内与浙江巴洛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福建世象公司在30万元范围内与浙江巴洛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浙江巴洛克公司注销包含有“elegantliving”字样的域名;驳回巴洛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浙江巴洛克公司负担78119元,太仓门迪尼商行负担1227元,福建世象公司负担2454元。
针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如下:
浙江巴洛克公司提供举证:
第一组证据:有关存货清单、入库单、销售清单、盘点统计、视频、律师函及其收发凭证、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及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用于证明该公司销售的是库存,浙江巴洛克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巴洛克公司收购库存,以及巴洛克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事实。巴洛克公司质证认为,对存货清单、入库单、销售清单、盘点统计、视频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些为浙江巴洛克公司单方制作;因浙江巴洛克公司拒绝配合,双方仍未进行过库存盘点;对方一、二审中就库存数量说法差别较大,前后矛盾;无论是否有库存,对方违约在先,无权私自销售。对其中的律师函及其收发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浙江巴洛克公司私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对南浔区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法院判决只是解决双方之间的货款问题。
本院认证意见:浙江巴洛克公司2015年2月2日的存货清单,以及2015年3-8月份的入库单中有巴洛克公司当时派驻浙江巴洛克公司的品质管理员刘海峰的签字。因此,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2015年2月2日的存货清单只能反映当时的存货情况,2015年3-8月份的入库单只能反映入库情况,不能证明库存情况。其提供的销售清单、盘点统计、视频以及太仓、福州、淮安的销售单、南京的出库单等均为浙江巴洛克公司或其门店的单方制作的表格清单,非双方对帐结算结果,同时有关门迪尼门店的销售单以及南京出库单也是2015年12月6日、12月23日、2016年3月6日这几个特定日期的销售清单,不能反映其整体时间段的销售情况。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律师函及法院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判决书涉及的是双方往来期间结欠货款的争议,并未反映涉案产品库存情况,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第二组证据:生活家的销售月报表、浙江生活家公司的销量明细、视频、网页截屏,证明巴洛克公司2014年的销量、其委托浙江巴洛克公司代工的产品仅为其中部分纯实木地板,浙江巴洛克公司2012-2014年的销量,巴洛克公司2015-2016年的销量是增长的,销售“生活家巴洛克”的不仅是浙江巴洛克公司一家企业。巴洛克公司质证认为,对网页截屏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有关证据为对方单方制作的表格,视频无原件,浙江巴洛克公司不仅销售其代工的产品,还在私自生产销售地板产品。
本院认证意见:对网页截屏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他证据大多为表格材料,存在单方制作的可能性,视频缺乏原件,因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三组证据,“生活家巴洛克”企业查询情况、“巴洛克”商标查询情况、专家证人南京艺术学院***蓓蓓的证词,以证明类似“生活家巴洛克”的企业名称、类似“巴洛克”的商标很多,“巴洛克”是一种欧洲艺术流行风格。巴洛克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类似“生活家巴洛克”的企业数量总体不多,且大多为对方的代理商。类似“巴洛克”的商标由三林生活家公司享有,不存在在19类上与巴洛克公司商标近似的“巴洛克”的商标。权利人的“巴洛克”商标经授权使用,且经广泛使用后具有极高的声誉和美誉。
本院认证意见:因巴洛克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也予以确认。但证据显示了部分涉生活家巴洛克的企业名称,这些企业可能与双方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代理关系,而且即便存在这些企业,也不能就此得出“生活家巴洛克”名称已经泛化或涉案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结论。商标查询情况反映的商标大部分是以“巴洛克”文字为组成部分的其他商标,且所涉行业或商品类别与本案关联不大。“巴洛克”确为17、18世纪西方的一个艺术流派,但与“巴洛克”能够成为一个地板产品的知名甚至驰名商标并不矛盾。因此,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第四组证据,“门迪尼巴洛克”图形商标的证书及文字、拼音组合商标的申请流程,以证明该组合商标未被认定无效,浙江巴洛克公司享有图形商标权。巴洛克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缺乏关联性。图形商标中没有汉字,该商标未被主张侵权的对象。组合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
本院认证意见:该图形商标与本案争议无关,其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也未通过注册核准。因此,该两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巴洛克公司二审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浙江巴洛克公司在河南焦作、荥阳与许昌、江苏盐城与泰州、山东济南相关门店的经营视频及文字说明,以证明其在法院禁令及一审判决下达后,仍在不断开设侵权门店,从事相关侵权行为。浙江巴洛克公司称这些门店完整地使用了“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名称,还以“MB”区分,是对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且有些展示产品系赠品。同时称需要对上述证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但事后仅提供了对山东济南相关门店的核实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该组证据反映的是浙江巴洛克公司国内部分门店经营现场的照片、视频等,浙江巴洛克公司称要核实,但仅提供了济南门店的核实意见,同时其质证时总体上认为其经营门店及产品上的标注能够与巴洛克公司及其产品相区分,现场有关地板产品系赠品。因此,对巴洛克公司提供的这组证据的真实性应予以采信。该组证据显示浙江巴洛克公司在一审法院禁令之后,在二审期间仍然使用“生活家巴洛克”“门迪尼巴洛克”“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门迪尼巴洛克系列工厂直营店”“热烈祝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盛大开业”等标注。
第二组证据:中山市永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6日出具的关于巴洛克公司2016年的销售情况的说明,以证明其销售收入在下降。浙江巴洛克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说明系根据巴洛克公司的单方委托,并由其选定会计事务所作出,且未附相关会计凭证。
本院认证意见:该说明系巴洛克公司单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说明的基础材料也未经双方质证确定,故单凭该说明不能实现巴洛克公司的证明目的。
第三组证据,2017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第1775246号“生活家装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以证明三林生活家集团有限公司的“生活家ELEGANTLIVING”商标为驰名商标。浙江巴洛克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非生效文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即便驰名,也是在2012年之后,在浙江巴洛克公司登记名称时并不驰名。
本院对其真实性确认。
太仓门迪尼商行二审中提供以下证据:该商行2016年6月16日的提货凭证及付款给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付款凭证,以证明该商行只销售了这一单。巴洛克公司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单凭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只卖这一单,而且可以证实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巴洛克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后仍实施生产销售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
本院认证意见:这些证据仅证明其该时间点商行与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交易情况,不能以此证明其全部交易情况。
本院二审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结合二审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本院补充认定以下事实:
1、2015年2月2日,浙江巴洛克公司实有库存57***6.78平方米,巴洛克公司员工刘海峰签字确认。
2、2015年12月1日,浙江巴洛克公司向巴洛克公司发送律师函,称“由于贵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已起诉催讨货款。另由于贵公司从2015年9月1日至今未要求委托人发货,亦示说明原因。截止发函之日,尚有巨大的库存贵公司未收购。就上述事实结合法律之规定,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未能及时收购库存支付货款已违约,依法应承担责任。望贵公司接函后3日内,将库存收购并支付货款。否则,委托人将自行处理库存,造成委托人的一切损失将由贵公司承担。”12月2日,巴洛克公司签收。庭审中,巴洛克公司主张在向浙江巴洛克公司发送解约函后,也多次联系对方,要求清点库存,但对方拒绝配合。
3、2017年11月13日,国家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1699决定,认定“生活家ELEGANTLIVING”为驰名商标。
4、浙江巴洛克公司在二审期间仍通过原有门店或新设门店持续进行被控侵权行为。
二审争议焦点:1、巴洛克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3、如果侵权成立,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妥当。4、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
一、巴洛克公司作为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巴洛克公司系涉案商标权利人三林生活家公司的间接控股的关联公司。三林生活家公司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巴洛克公司使用,并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巴洛克公司依法取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当涉案商标被侵权之后,其基于许可关系而享有的商标权益必然受到侵害,故其与本案之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三林生活家公司与巴洛克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授权其开展维权事宜,包括提起司法救济。尽管该协议形式上未经公证认证手续,但考虑两公司内部之关联关系以及已经备案之许可关系,可以推定该授权维权系三林生活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巴洛克公司提起本案之诉的依据不仅有被许可的商标权,也有知名企业名称权以及其他因虚假宣传等而产生的竞争利益。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巴洛克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完全适格。
二、巴洛克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中,巴洛克公司主张浙江巴洛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在合作终止之后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最早侵权的时间为2015年2月,其他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此之后。因此,即便其在2015年2月即知道浙江巴洛克公司有关被诉行为的存在,巴洛克公司2016年1月提起本案之诉,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浙江巴洛克公司侵权成立
1、浙江巴洛克公司关于生产自救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浙江巴洛克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其是依约自行清理库存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OEM合同的约定,浙江巴洛克公司根据巴洛克公司订单要求生产,在合同期内不得私自生产和在任何区域内私自销售。任何一方经协商一致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巴洛克公司负责按合同约定购进其下单生产的地板,在90天内支付完货款。巴洛克公司未按约购进浙江巴洛克公司库存产品的,浙江巴洛克公司有权自行处理,浙江巴洛克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巴洛克公司承担。因此,依照合同约定,浙江巴洛克公司有权自行清理库存的前提条件是:一是合同解除之后。双方在合作期间,交易正常进行,即便浙江巴洛克公司在上一个交易期结束时暂时有库存,也会在下一个交易期正常消解。二是合同解除时,浙江巴洛克公司存有库存。此时库存事实是否存在,应经双方清理、核对与确认,单方声称存在库存及库存数量多少的,对他方没有约束力。三是在双方确认库存存在的情况下,巴洛克公司未按约购进库存,宽限期为90天。首先,双方之间的合同于2015年12月23日解除,此时为确定是否存在库存产品的时间点。双方自2006年开始商业合作,2015年发生矛盾。2015年10月1日,双方协商无果。2015年12月22日,巴洛克公司向浙江巴洛克公司发送《解除函》,该函2015年12月23日由浙江巴洛克公司签收。因此,双方合作关系正式解除应为2015年12月23日。该时间也得到了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因此,判断有无存货以及是否属于生产自救,时间点应是2015年12月23日。浙江巴洛克公司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2月其存在库存。但此时双方仍处于正常交易阶段,暂时的库存可以在以后的交易期中消解。而且依合同约定,浙江巴洛克公司无权以此时存有库存进行抗辩。诉讼中,浙江巴洛克公司还称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5年9月,因2015年10月双方仍处于磋商阶段,故9月不能认定为合同解除的时点。其次,浙江巴洛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合同解除时,其存在库存商品及具体的库存数量。浙江巴洛克公司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库存情况,因相关报表系单方制作而难以采信,而且与一审中关于库存产品约2000平方米的陈述相差甚远。同时,即便存有库存,库存数量也因双方未进行清理、核对等而无法查清。2015年12月1日,浙江巴洛克公司向巴洛克公司发函,要求其收购库存并支付货款。同年,12月22日,巴洛克公司向浙江巴洛克公司发送《解除函》,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12月25日,巴洛克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浙江巴洛克公司指派人员配合清理、核对库存,并要求不得擅自处置合同项下产品。2016年4月8日,巴洛克公司再次发送《催告函》,重申浙江巴洛克公司在收到前两次函件后,不仅从未就库存清理、核对事宜与巴洛克公司联系,反而私自出售合同产品,并要求浙江巴洛克公司立即与巴洛克公司联系,告知合同产品库存情况,积极配合巴洛克公司清理库存产品,同时再次重申要求浙江巴洛克公司立即停止一切销售行为。因此,可以看出,双方都向对方发函,要求对方处理涉及库存产品清理、核对与收购等事项。但上述事项的解决,仅仅发函并不能解决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终止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协商与协助。特别是浙江巴洛克公司,作为主张库存产品的保有方,如果确实存有库存,为了能够依照合同约定有理有据地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在收到巴洛克公司的函件后,更应积极作为,及时与巴洛克公司对接,处理库存产品的清理、核对工作,而不是在库存产品尚未清理、核对,在是否存在库存产品以及库存产品数量等这些事实不明的情形下,即自行对外开设经销门店,进行产品的宣传与销售。这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事实上,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在合同解除后在国内大规模开设经销门店销售涉案产品,其在合同解除后销售产品是否是对已有库存产品的处置,也因此难以查清。最后,在上述两个条件无法满足的前提下,要求巴洛克公司按合同约定在90天内购进库存产品并支付货款,也缺乏依据。综合上述理由,浙江巴洛克公司主张其销售的是库存产品,属于生产自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2、合作关系终止后,浙江巴洛克公司对字号或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第1600860号“生活家”汉字及英文组合商标于2001年注册。第7771146号“生活家巴洛克”汉字及英文组合商标于2009年10月申请注册。第4777126号“生活家”汉字及英文组合商标也于2009年3月被核准注册。巴洛克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浙江巴洛克公司前身为湖州正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更改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双方合作始于2006年。显然,浙江巴洛克公司使用“生活家巴洛克”作为企业字号是基于双方合作经营对外开展业务的需要而被授权许可使用,否则其名称的由来及变更将成为无源之水。巴洛克公司一审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了浙江巴洛克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广告宣传中、网页中以及经营门店的门头及门店装潢中使用“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字样及其企业名称等表现形式,同时证明“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等商业标识以及巴洛克公司字号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信誉。因此,基于巴洛克公司的授权及合作需要,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可依约使用其字号,但在合作关系终止后,特别是在巴洛克公司明确要求其在商业环境中停止使用有关标识及企业字号之后,浙江巴洛克公司使用上述标识以及企业名称或其简称必然产生市场混淆与误认的后果。浙江巴洛克公司明知巴洛克公司商标及企业字号享有较高知名度以及使用相关文字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仍不予避让与停止使用,相反却继续刻意使用,主观恶意明显。于此情形,在缺乏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以制止与惩治这种恶意侵权行为。
3、浙江巴洛克公司使用“门迪尼巴洛克”等相关文字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浙江巴洛克公司通过专家证人及提供参考书等方式证明“巴洛克”为一种艺术风格,并进而认为其使用“门迪尼巴洛克”字样,并辅以“MB”区分,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巴洛克”确为欧洲十六、十七世纪的一种流行艺术风格。但同时,应当注意到,“生活家”地板、“生活家巴洛克”地板为知名商品,“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等商标及“巴洛克”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商业信誉等事实,已为有关诸多证据证实。因此,“巴洛克”在欧洲早期的含义为一种艺术风格,并不妨碍巴洛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通过长期、广泛地使用与宣传,使“巴洛克”具有识别作用,成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巴洛克公司的字号或商标的组成部分。巴洛克公司自2012年起即与意大利著名建筑设计师门迪尼开展商业合作。浙江巴洛克公司对此知晓。因此,其在产品上使用与巴洛克公司产品相同包装装潢,在产品或其他载体上使用“门迪尼巴洛克”或“门迪尼巴洛克系列”作为“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系列进行指代性宣传,显然具有搭便车和混淆公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4、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合作关系终止前后均存在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双方合作关系终止以后的行为,还应包括双方在合作期间,其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开设门店销售地板产品的行为。同时,一、二审的证据显示,其在法院下达禁令之后,不予执行,不停止相关使用与宣传行为,继续开设门店对外销售相关被控侵权产品,并进行相应宣传,情节十分严重。
综合上述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浙江巴洛克公司构成侵权并责令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四、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时采用了“因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及“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两种计算方法,并考虑了巴洛克公司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未来销售利润损失、商誉损害、为禁止侵权而支出合理维权费用以及浙江巴洛克公司侵权的恶意、严重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认定浙江巴洛克公司因侵权行为给巴洛克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维权开支)远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该认定有理有据,方法科学,因果关系妥当,推理合理、清晰。同时,一审判决采用的这些计算方法及多重考虑因素之间具有互补性而非互相排斥。还应当看到,本案中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了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不当注册与使用域名、擅自使用巴洛克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使用字号或企业名称等诸多侵权行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予以支持。浙江巴洛克公司二审中主张巴洛克公司一审提供的关于赔偿数额的有关证据虚假等,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妥当,应予维持。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巴洛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汤茂仁
审判员  罗伟明
审判员  何永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一然
附图:
权利人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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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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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洛克公司产品包装浙江巴洛克公司使用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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