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和众邦智能货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16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北100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90101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联和众邦智能货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板芙镇***板芙中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9417267B。 法定代表人:**。 广东联和众邦智能货架设备有限公司与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17739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开户于珠海××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679********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2177399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1644号民事裁定对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177399元的财产(除珠海××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6679********外)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