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1执1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淄博蓝天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北首2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897229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城区街道商城社区海圣春天小区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079904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蓝天金属屋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淄博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封刚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