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3013号
原告: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经济开发区南外环以南龙山路以东400米动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文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