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春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春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陕西春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波,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该公司,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吉祥,男,汉族,1953年7月18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住该址,系***岳父。 原告陕西春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公司)与被告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益公司)、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维益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维益西安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春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维益公司及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春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占用履约保证金期间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维益西安分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洛川凤城国际1#、2#工程设计安装蓝图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同时,原告应向维益西安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其中2#为20万元,1#为10万元),待主体8层封顶后,退还履约保证金50%,主体封顶后一次性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通过公司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个人账户。随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安装,截至2016年10月29日,洛川凤城国际1#主体已经封顶完工,达到了返还该楼履约保证金10万元的条件;洛川凤城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