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6民初4962号
原告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信达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爬模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案关于仲裁协议有效,且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双方对争议解决的方式约定为仲裁。故本案争议应当由原告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江苏揽月模板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建堂
书记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