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489号
原告:山东林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大初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989455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州市,系被告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华信三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郑州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CNGJN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安禾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京东路177号41号楼商业1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7MHL1X。
法定代表人:**连。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坯镇崇文路28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784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林泉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信三水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禾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原告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林泉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