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78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铁艺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拉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78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782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