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42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扶沟县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淮阳县。
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17118971。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北段科技孵化园北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