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与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7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230540379U,住所地伊宁市南环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64383561C,住所地奎屯市绿源里小区79栋3**3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与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兵07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19354773.70元、执行费868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但其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系统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无股票证券、无保险理财产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可供执行。
3、本院通过线下调查,在第七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北新区一宗土地,坐落:天北新区人杰路以南、阿勒泰街以东,土地证号为农七师国用(2013)第07012D0**,面积11638平方米。该宗土地使用权已被多家法院先行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该宗土地使用权,现无权处置。
4、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址,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7、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通过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19354773.70元、执行费86884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张 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