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02民初4422号
原告:***,女,回族,1975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泸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支援,男,1980年1月25日生,住沈丘县。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河南泸沈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