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9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葫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淀山湖庄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绿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315-B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中心区中州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淀山湖庄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昆山绿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金 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严 星
书 记 员 朱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