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2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亚中机电超市大厅四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08022589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兴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乌鲁木齐***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2万元,申请人***控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控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