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民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兴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2民初1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明确表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不再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