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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206号 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51069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兴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783737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与被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420元,由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