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206号
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51069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兴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余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783737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与被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恒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420元,由宜兴市鸿威环保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