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35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M1座207室。
法定代表人:庞文魁,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津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合江路与赤峰道交口津湾广场9号楼-合江楼18-320。
法定代表人:韩宁,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津湾置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津仲调字第00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7日受理。强制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运维费用925000元、违约金870675元;2、被执行人负担仲裁费31822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99490.59元,本院已予以划拨;2、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房产,基于本案执行标的,本院查封了其中坐落天津市和平区合江路与赤峰道交口津湾广场9号楼-合江路18号-1104房产(期限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5年11月23日,如需续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先行核实房屋现状,暂不要求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执行回款399490.59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张兵
审判员  孔 敬
审判员  宋 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 旭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