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02民初914号
原告: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5号富旺小区3#楼101-104门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桂粤湘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19元,由原告贺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