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2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甘肃省西和县。
被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海西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新源路26号八一路广场2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MA758Y2N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西万怡酒店,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新源路26号八一路广场2号楼1至4楼,统一社会代码:91632802MABJE3PJ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西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西万怡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雪梅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