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91民初179号
原告:海西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MA758Y2N1H,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新源路26一路广场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柴旦西海宾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661927137H,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西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柴旦西海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海西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西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