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民初6419号 原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38801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中***越城一期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068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有据,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9元,由原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