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民初字第1587号
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