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佳准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0138号
原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
法定代表人:李六兵,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磊、鄢梦晗,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佳准,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佳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佳准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刘佳准与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0103民初9780号]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刘佳准与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3民初978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枝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