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704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2024年9月4日,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