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某某、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704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某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2024年9月4日,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