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13民初634号
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7元,由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