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领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慎鑫杰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2民初3814号之一
原告:四川领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4层4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男,1983年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巴中兴旺晟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36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领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速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伟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领速公司申请追加***、*****、巴中兴旺晟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晟泰冷链物流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领速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兴旺晟泰冷链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领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建伟业公司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从202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建伟业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41934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419341为基数,按照LPR计算,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中建伟业公司赔偿原告停工损失240000元;4.判令被告***、*****就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兴旺晟泰冷链物流公司在欠付中建伟业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项目由被告兴旺晟泰冷链物流公司发包给中建伟业公司,2022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中建伟业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堡坎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巴中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的土石方和堡坎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安排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中建伟业公司要求原告断续施工,期间原告因停工损失巨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中建伟业公司付款未果;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建伟业公司否认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而案涉工程一直由被告*****在具体实施,被告***负责为案涉项目筹集资金,故被告***、*****应与被告中建伟业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兴旺晟泰冷链物流公司作为案涉项目业主,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领速公司提交的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项目《土石方、堡坎分包合同》所载明的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补充协议》所载明的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委托授权书》所载明的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经鉴定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安机关的备案印章并非同一印章;审理中领速公司陈述其提交的《土石方、堡坎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委托授权书》均系*****与其对接的,*****对此予以认可;*****辩称以上三份文件上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是***联系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加盖后微信传给其的,但***对此予以否认。该案中因***、*****可能涉嫌伪造印章的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领速公司的起诉,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领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