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523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234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后田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09974202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3)湘0523执2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新城东路支行的账号为1330********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异议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