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73行初16073号
原告: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豪路1号B栋。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第509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周文君
审  判  员   林鸿姣
审  判  员   肖玲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付丽炜
书  记  员   许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