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润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杭州润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2605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2201、2203、2301、2302、2303室。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玲玲,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润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46号1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乾坤。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南区华顺大厦6-7层。

负责人包丽君。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杭州润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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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妍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耿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