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2605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2201、2203、2301、2302、2303室。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玲玲,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润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46号1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乾坤。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南区华顺大厦6-7层。
负责人包丽君。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杭州润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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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妍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耿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