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冀泉供水有限公司

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申14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公园东街**。
法定代表人:郭延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保忠,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邢台市桥**钢铁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洪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审被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邢台市公园东街青青家园div>
法定代表人:贾越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剑锋,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书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建冀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国栋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鲍立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凯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