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瑞良云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格瑞良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执保123号
申请人四川格瑞良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3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百威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应收账款1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3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