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岩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万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8民终1414号
上诉人龙岩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万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鉴定结论是认定本案讼争消防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上诉人申请补充鉴定的事项(1.十八项施工材料所涉及合同约定品牌与实际施工品牌市场价格总差额。2.电线电缆更换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整改的所需费用。),与本案待证事实即讼争消防工程价款存在关联性,依法应当予以查清。原审法院以审限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补充鉴定申请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59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龙岩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万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2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国柱 审判员  范文祥 审判员  陈水柏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