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岩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闽0802民初3359号
原告龙岩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龙安公司)与被告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飞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龙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孟及被告济南飞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龙岩龙安公司与济南飞马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经济南飞马公司员工韩冰与龙岩龙安公司结算,济南飞马公司共欠龙岩龙安公司货款315539.53元,经龙岩龙安公司催讨,济南飞马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济南飞马公司应限期支付该货款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济南飞马公司辩称其与龙岩龙安公司之间的货款已经结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龙岩龙安公司诉请济南飞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1、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248940.61元为基数、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从2016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质保金货款66598.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龙岩龙安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货物以及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供货证明资料的具体时间,因此龙岩龙安公司仅能要求济南飞马公司支付从结算之日即2016年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248940.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质保金货款66598.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济南飞马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龙岩龙安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2520元,龙岩龙安公司诉请要求济南飞马公司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龙岩龙安公司(乙方)与济南飞马公司(甲方)《订货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济南飞马公司将龙岩万宝广场消火栓箱由龙岩龙安公司提供,合计贷款701720元;供货方式,乙方送至万宝广场工地;预付订金总价款的10%,按实际发货数量到工地(30日内)付至总价款的90%,乙方提供国家检验报告合格证及供货证明资料付至总价款的97%,剩余3%消防专项验收合同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5月12日,龙岩龙安公司(乙方)与济南飞马公司(甲方)《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济南飞马公司将龙岩万宝广场风机设备由龙岩龙安公司提供,合计贷款150万元;由从货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施工现场;合同签订后预付20%货款,货到工地(7日内)需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安装完毕并经消防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7天内付至总价的97%,剩余3%质保金自消防部门专项验收合格一年内无息付清;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月26,济南飞马公司员工韩冰向龙岩龙安公司出具《2014年5月-2015年12月消防箱、通风设备对账单》,主要内容为:截止2015年11月12日总发货额2219964元,总付款为1915752.47元,暂欠款304211.53元,韩冰该对账单上备注“其中优衣库配合费8000元”。2016年1月26,济南飞马公司员工韩冰向龙岩龙安公司出具《2014年5月-2015年12月灭火器、通风设备对账单(不开票)》,主要内容为:截止2015年11月12日总发货额65570元,总付款为46242元,暂欠款19328元。上述两份对账单均有韩冰签名及加盖“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专用章”。 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闽080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金桥水暖阀门经营部与被告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济南飞马公司自述“韩冰系被告原工作人员,已于2016年3月19日提出辞职”,在该判决书中审理查明部份认定“2016年1月24日,被告的员工韩冰立下对账单,写明: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阀门、管件合计1148450.39元,已付84万元,余款305450.39元。该对账单中还盖了被告的项目专用章”,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金桥水暖阀门经营部货款308450.39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该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济南飞马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闽08民终1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金桥水暖阀门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南飞马公司履行了(2016)闽080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其支付货款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龙岩龙安公司提供的订货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对账单、(2016)闽080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0802民终118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证明书、(2016)闽0802执48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诉讼过程中,龙岩龙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闽0802民初3359号民事裁定,冻结济南飞马公司在龙岩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万元。为此,龙岩龙安公司支出诉讼保全费2520元。
一、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龙岩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15539.53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1、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48940.61元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从2016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66598.92元质保金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龙岩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本案诉讼支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费2520元。 二、驳回龙岩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9元,减半收取计3424.5元,由龙岩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0元,由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伟  湘
书记员 陈叙颖(代) 书记员 廖丽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