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为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岩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万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闽0802民初59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飞马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龙岩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宝公司)、龙岩万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飞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祝、赵剑文与被告(反诉原告)万宝公司、万合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飞马公司与万宝公司、万合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飞马公司在完成所承建工程后主张万宝公司、万合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工程实际总造价经鉴定为34091236元,万宝公司、万合公司实际已支付28597000元。关于万宝公司、万合公司主张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的代扣款项(共十五项,其中飞马公司对对第5项中的30000元、第8、9、14、15项费用不予认可)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第5项中的30000元,万宝公司、万合公司提供了网银转账电子回单及收款收据、工程协议书,结合飞马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生签字确认的漏水损失报价可以认定案涉30000元损失系飞马公司在消防水调试中,出现漏水现象,造成浦发银行龙岩分行装饰及综合布线损失,该款应由飞马公司负担。2.关于第8项中的13845元的电梯维保费,万宝公司、万合公司提供了收条一份、万宝广场电梯泡水确认函三份、物料销售报价单3份,该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万宝公司、万合公司的主张,现飞马公司认可其中两笔电梯维保费,但对13845元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该笔13845元电梯维保费本院予以确认。3.关于第9项中14400元的返工费用,万宝公司、万合公司提供了龙岩市乘旭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一份、工程签证单一份,该证据明确其中由于消防班组试水导致未干的地坪漆受淹造成返工,由万宝公司、万合公司代为支付了14400元,故本院对该项费用予以确认。4.关于第14项33000元维修费用,万宝公司、万合公司提供了厦住物龙(2017.36)号工作单一份,该工作单明确系万宝广场消防系统出现故障,且质保单位人员未到场处理,故需修复费用33000元,故这部分费用应由质保单位飞马公司负担,但万宝公司、万合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已经替飞马公司支付该部分费用,故对万宝公司、万合公司主张抵扣该部分费,本院不予支持。5.关于第15项电梯更换配件的费用9166元,万宝公司、万合公司提供的文件呈阅批办单及附件可以证实该项损失系消防栓爆管所致,故该项损失应由飞马公司负担,故本院对该项费用予以认可。综上,结合双方无异议的部分,对万宝公司、万合公司主张可以抵扣的费用本院认定为536222元。关于万宝公司、万合公司主张的飞马公司擅自更换十八项材料品牌所导致的工程造价差异问题,因鉴定机构仅根据双方合同的管理性规定,按每项2000元的罚款标准予以抵扣36000元,但飞马公司擅自更换部分材料品牌所导致的工程实际价款与原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差异甚大,现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按工程管理处罚性规定对该部分工程差价进行评判明显不当,对鉴定机构提出对该部分扣减360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该部分工程造价差异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针对性的鉴定意见后,再以抵扣。关于万宝公司、万合公司主张的飞马公司擅自将电线、电缆更换品牌并将图纸设计型号由耐火型降低为阻燃型,故应进行整改并对费用进行鉴定的问题。对此,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该项工作较为复杂,需通过专门设计以及编制专门施工方案,才可确定相关费用。此外,飞马公司擅自降低电线电缆的防火标准的行为属重大违约行为,这关系到万宝广场的公共安全,故万宝公司、万合公司主张的整改并进行重新编制和设计施工方案并对相关费用进行鉴定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本案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花费大量时间才出鉴定报告,导致案件审限将至,故本院无法在一审时对万宝公司、万合公司的前述两项补充鉴定要求予以准许。万宝公司、万合公司可在提供相应的鉴定结论后,向法院主张对前述二部分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综上,本院对互华价鉴【2019】第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但对十八项材料品牌差异所导致的工程造价扣减36000元不予采信,关于该部分的价格差,应在万宝公司、万合公司提供相应的鉴定结论后再予以扣减。综上,万宝公司、万合公司应支付给飞马公司尚欠的工程款为34091236+36000-28597000-536222=4994014元。关于飞马公司主张的拖欠工程款违约金的起始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诉请自2016年12月27日提供结算资料开始计算尚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飞马公司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万宝公司、万合公司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暂不予支持,万宝公司、万合公司在提供相应的鉴定结论后,可向法院主张对前述二部分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0月31日,飞马公司与万宝公司、万和公司就“龙岩万宝广场综合体A地块”项目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协议,工程施工点为龙岩市莲西路北侧,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5792990元。2014年10月31日,飞马公司与万宝公司、万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因消防图纸调整,工程造价增加636197元。合同签订后,飞马公司完成了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施工。 飞马公司所施工的“龙岩万宝广场A地块裙房及地下室”消防工程于2015年2月5日经消防验收通过,“A1#、A2#、A3#塔楼及B1#楼(五星级酒店)”消防工程于2015年12月15日经消防验收通过。飞马公司所承包施工的全部消防工程已经完整移交万宝公司、万和公司,所有设备现已投入使用。 2016年12月27日,飞马公司向万宝公司、万和公司提交了龙岩万宝广场综合体A地块消防工程结算资料。飞马公司主张结算造价为38630495元,万宝公司、万和公司在对飞马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审核后提出调减要求,飞马公司经核实将工程造价调整为37649988元。万宝公司、万和公司主张飞马公司送审的结算造价为36736172元,经万宝公司、万和公司初步审核的结果为25843170元。原、被告双方对于工程实际造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委托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实际总造价进行评估鉴定。2019年5月21日,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互华价鉴【2019】第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工程实际总造价为34091126元;2.飞马公司擅自将本案电线电缆原设计耐火型改为阻燃型,消防工程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否能安全运行,应由设计部门及消防验收权威部门认定。电线电缆是否需要更换由委托人依法裁定。3.因涉及电线电缆所需各项工作较为复杂,需通过专门设计以及编制专门施工方案,才可确定相关费用,鉴定人依据委托要求仅对涉案工程实际总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对此存在异议的,由委托人依法裁定。现双方确定,万宝公司、万和公司共支付的款项为28597000元。此外,万宝公司、万和公司主张十五项代扣费用合计569222元,飞马公司对其中1、2、3、4、6、7、10、11、12、16及第5项中的3000元表示认可,对其他项目表示不予认可。万宝公司、万和公司认为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互华价鉴【2019】第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遗漏了鉴定项目,于2019年6月25日申请补充鉴定,其中补充鉴定的申请事项为:1.十八项施工材料所涉及合同约定品牌与实际施工品牌市场价格总差额。2.电线电缆更换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整改的所需费用。飞马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诉至法院,万宝公司、万和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飞马公司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4年10月31日补充协议一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三份、万宝广场工程竣工交付验收表5张、A1A2A3塔楼消防工程移交单一份、龙岩万宝广场B1酒店消防水、通风系统主要设备移交清单3张、龙岩万宝广场A地块消防移交清单9张、龙岩万宝广场A地块消防结算移交接收资料清单一份、消防定价单7张、工程签证单73张、2013.3.6版消防施工图纸光盘一份、2013.10.08版消防施工图纸光盘一份、竣工图纸光盘一份、设计变更部分施工图纸光盘一份、万宝广场A地块消防工程结算书一份。万宝公司、万合公司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50张、公司结算初审分期汇总表一组、关于竣工结算最终回复意见一份、龙岩万宝广场综合体A地块消防工程裙房三层夹层KTV主体消防工程施工界面确认一份、2017年10月17日催告函一份、2017年8月28日回复函一份、2016年10月20日函一份、万宝广场安装工程(结算)注意事项一份、结算移交资料及邮政EMS单一份、2017年1月18日函一份、万宝广场安装工程(结算)注意事项一份、结算移交资料及邮政EMS单一份、2017年3月7日关于《竣工结算资料有关问题的回复》的回复及邮政EMS单各一份、2017年6朋12日函及邮政EMS单各一份、2017年7月3日函一份、2017年7月11日工作联系函一份、2017年8月16日函及邮政EMS单各一份、2017年9月18日关于SOHOA1(4至7楼)消防湿报维修回复函及邮政EMS单各一份、2017年10月9日关于SOHO(4至7楼)消防湿报维修联系函及邮政EMS单各一份、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付款)一份、电子转账凭证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23张、申请函一份、代付函一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份、收款收据一份、付款说明一份、万宝广场分项项目施工用电合同一份、工作联系单一份、裙楼消防管道经过说明一份、工作联系单3张、万宝广场裙楼部分各班组消防管道封堵所有人工、材料清单一份、漏水损失报价-浦发银行龙岩分行综合布线一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一份、收据一份、工程协议书一份、交易信息一份、收款收据一份、收条一份、万宝广场电梯泡水确认函三份、物料销售报价单3份、龙岩市乘旭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一份、工程签证单一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一份、蒋小函出具的收条一份、A1A2塔楼消防管道穿楼板孔洞修补明细表2张、木林森漏水函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收款收据一份、(2016)闽08民终47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承诺书一份、照片4张、厦住物龙(2017.36)号工作单一份、2013.3.6版消防施工图纸一份、2013.10.8版消防施工图纸一份、竣工图纸一份、工程签证单及附件各一份、万宝商管文件呈阅批办单及附件一份、结算汇总表及附件二份、消火栓规范一份、照片一组、互华价鉴【2019】第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龙岩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万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支付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的工程款499401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2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万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5241元,减半收取为37621元,由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891元。由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万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7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为3450元,由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万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杨  启  荣
书记员 蓝倩如(代) 书记员 邱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