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硕宏门窗有限公司与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9600)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22632号
原告:重庆硕宏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纳溪沟村牛栏榜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3909136T。
诉讼代表人:重庆硕宏门窗有限公司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代青,组长。
被告: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3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48297G。
法定代表人:时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硕宏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飞马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硕宏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硕宏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硕宏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