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4民初1429号
原告:全秋菊,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如,株洲市荷塘区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41号仁和小区6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孙章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秋菊与被告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全秋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秋菊撤回对被告湖南湘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秋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全秋菊承担。
审判员  王超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霆霆
书记员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