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恢579号
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59号金羚大厦三层。
被执行人:陕西宏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15号**大厦1幢23层2306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2栋0206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陕0103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339326元及利息、诉讼费23600元,现案件已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原执行依据被再审改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103执恢57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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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游子文
书 记 员 ***